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錦珍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錦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梁錦珍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55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3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