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淑香 原告 王雨東 上原告與被告 楊登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200元,尚應補繳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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