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5號聲請人 周軒毅 聲請人 蔡佳芸 聲請人 趙婉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歐亞慧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㈡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事實理由欄記載為 許綉華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