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1號聲請人 黃垣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陳敏雄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敏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