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青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知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本院99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
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所明定;所謂顯然錯誤,指判決主文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
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者而言。
二、聲請人以本院99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宣示判決筆錄事實及理
由要領欄中有˙˙「另22萬元再還給債務人即被告」之記載
,其中「即被告」有誤植,應予更正為「 張玉青 」等語。惟
經調卷核閱,尚無「判決主文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
不符,其事一見甚明」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為裁定之更正之判決,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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