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小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相 對 人 呂淯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淯聖間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