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緝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九七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許文彬
林建隆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九七四號)及移送併辦(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一00號、第八六八九號、第一三七七二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七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丙○○明知其僅係友聯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聯公司,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設立登記,址設臺北市○○○路○段○○○號十四樓,登記負責人為丁○○,業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撤銷登記)與 蘭麗 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麗公司,於八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設立登記,設址同上,登記負責人為 許朝枝 ,業於八十七年八月五日撤銷登記)之實際負責人,維納斯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納斯公司)、日本CNA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本CNA公司)及素身有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素身有約公司)均未經設立登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三年十一月間,在上址友聯公司及蘭麗公司內,以印有蘭麗集團董事長許朝枝及蘭麗集團國際健康美容機構素身有約健康美容俱樂部總經理 許釋華 之名片,向甲○○佯稱:其父許朝枝係蘭麗集團之董事長,其則自稱係「許釋華」,為該集團之實際負責人,蘭麗集團旗下除友聯、蘭麗公司外,尚有維納斯、日本CNA及素身有約等多家公司,財力雄厚,經營穩健,為擴大素身有約健康美容俱樂部之經營,要求甲○○加盟投資云云,甲○○見該公司裝潢氣派,遂信以為真,同意借款,擬以該等借款作為日後之出資。於少額借貸後,為取信於甲○○,乃以公司初創,仍須資金為由,要求繼續貸借款項,除交付由不知情之許朝枝簽立「茲向借得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正無誤。為確保債權,特同意將本人在友聯公司、蘭麗公司之股份,當無法清償時,願無條讓渡予。恐口無憑,特立此據。」、「茲承諾將維納斯50%股權提供做為債權擔保」之承諾書及其書立「茲由丙○○承諾,願將所經營之企業(如下)1、世貿聯誼社。2、友聯興業有限公司。3、蘭麗電腦資訊有限公司。4、紅樓夢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5、另相關經營之其他事業。(含籌備中之公司)上述公司股權40%讓渡予甲○○先生。」之承諾書外,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面額五百萬元之支票一紙作為紅利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十六紙作為擔保,使甲○○多次陷於錯誤,自八十三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四年一月間止,共交付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二十四紙、面額計二千八百四十八萬三千元之現金與丙○○,詎其貸得該等款項後,即避不見面,甲○○於如附表三所示支票屆期提示時,均遭退票,乃發覺上開蘭麗集團旗下之公司均屬空頭公司,始知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甲○○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與由被害人戊○○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暨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由被害人丁○○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供承其有交付上開支票、本票及承諾書,向告訴人甲○○貸借款項之情事,惟 矢口 否認有上開詐欺犯行,辯稱:蘭麗集團旗下之公司均係經營多年之公司,伊與告訴人甲○○間,應僅係民事借貸關係云云。經查:
(一)、證人乙○○於本院訊問時證稱:伊與告訴人甲○○原是夫妻,當時貸借
與被告之款項,伊均有經手,當貸借金額自五十萬元開始累積至一定數額約一千多萬元時,被告並帶渠等至臺中世界貿易中心聯誼社,當場簽立協議書及支票,並由伊提供支票面額之現金,當貸借之款項累積至二千多萬元時,除伊自己之資金一千多萬元外,其餘不足之金額是分向 林鉅文 等人借得,事後因被告捲款潛逃,渠等還被提起公訴,造成夫妻離異。當初借錢給被告時,是開十幾天至二十幾天的票,有時還延票,當時因未約定利息,才有五百萬元之紅利,都是因貪圖被告借伊的錢,會分股份給伊,才借錢給他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訊問筆錄),核與本院八十五年度易緝字第四二七號被告甲○○、乙○○詐欺案件認定甲○○、乙○○確曾將渠等向告訴人 張子祥 貸得之二百七十八萬四千元、向林鉅文借得之一千零四十一萬五千元,均轉借與被告丙○○等情相符,此有本院八十五年度易緝字第四二七號案件卷宗影本三件在卷可按,被告並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其向告訴人甲○○貸借之金額,確是如告訴人所指之金額,是告訴人甲○○指訴貸借與被告之金額共計為二千八百四十八萬三千元一事,應堪採信。
(二)、被告於八十三年十一月間,在上址友聯公司及蘭麗公司內,以印有蘭麗
集團董事長許朝枝及蘭麗集團國際健康美容機構素身有約健康美容俱樂部總經理許釋華之名片,向告訴人甲○○及其妻佯稱:其父許朝枝係蘭麗集團之董事長,其則自稱係「許釋華」,為該集團之實際負責人,蘭麗集團旗下除友聯、蘭麗公司外,尚有維納斯、日本CNA及素身有約等多家公司,財力雄厚,經營穩健,為擴大素身有約健康美容俱樂部之經營,要求甲○○加盟投資等情,業據告訴人甲○○指訴歷歷,並有名片二張附卷可稽(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九七四號偵查卷宗第九頁),而所謂蘭麗集團旗下所屬之公司,除友聯公司及蘭麗公司外,其餘維納斯公司、日本CNA公司及素身有約公司均未經設立登記等情,此有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函三紙在卷可按(詳本院卷宗),而友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丁○○及蘭麗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許朝枝均為掛名之負責人,該等公司業務之經營,均由被告實際負責一事,亦據證人丁○○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共同被告許朝枝於本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五四五四號詐欺案件審理時供述明確(分別詳見前揭偵卷第一二七頁反面至第一二八頁正面、本院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及本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五四五四號詐欺案件卷宗),且友聯公司及蘭麗公司均為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之資本額分別為現金一千萬元及二千萬元,於八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設立登記後,其中友聯公司向玉山商業銀行申請於八十三年五月十日開戶時起至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結清銷戶時止之支票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存款餘額均不過數十萬元,於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票載發票日八十四年一月三十日之支票與告訴人甲○○作為紅利時,該支票帳戶之存款結餘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結清銷戶時止,不過千餘元,竟仍以給付紅利及承諾轉讓該等公司股份為由,繼續借款;又其交付如附表三所示首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美公司)於亞太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票載發票日八十四年二月一日、十五日之支票二紙時,該支票帳戶早於八十四年二月七日即遭拒絕往來等情,此有被告與許朝枝簽立之承諾書、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支票、本票等影本(見前揭偵卷第十頁至第七十六頁、第七十八頁、第九十頁)及玉山商業銀行函、亞太商業銀行函各一紙暨檢附之支票帳戶明細各一件附卷可憑(詳見本院卷宗),顯然被告有假藉公司經營規模龐大,以擴充所營事業為由,於短期內簽發或交付不獲付款之支票以大量借款,於貸得款項後即逃避債權人之追索之情事,於借款當時,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施用詐術之行為甚明,所辯無非事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方法、所生之危害及於犯罪後已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此有協議書一紙附卷可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公訴人移送併辦(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一00號、第八六八九號、第一三七七二號)意旨另以:被告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以每張十八萬元代價銷售臺中世界貿易中心聯誼社空白會員卡十張與告訴人戊○○即正統健康百貨公司之負責人,復以天峰谷渡假山莊為餌,自八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私以正統機構之名義刊登廣告,非法招攬會員、吸收資金,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案審理等語。按連續犯必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時,始能成立,所謂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即指該項犯罪行為,客觀上雖有次數可分,而在犯人主觀上,不外出於一個犯意之連續進行,如每次犯罪係各別起意,則無論所犯罪名是否相同,均應併合論罪,無適用連續犯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二三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行為人必須自始對於各個單一行為之實行均有所預見,而概括地包括在其犯意之中,若僅係出於一般性之決意,則應屬實質競合之數罪。查被告以蘭麗集團名義,以佯稱為擴大素身有約健康美容俱樂部之經營為由,單純向告訴人甲○○詐借款項之行為,與利用告訴人戊○○所營正統機構之名義刊登廣告,以招募會員及經銷會員卡公司之方式,對不特定人非法吸金之行為,二者犯罪方法並不相同,難認被告主觀上就此部分犯行與前揭有罪部分係出於概括之犯意,而有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即非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依法續行偵辦。
四、公訴人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七六四號)意旨另以:被告與告訴人丁○○原係男女朋友,於八十三年間邀告訴人丁○○為友聯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實則由被告綜理公司一切事務,並以該公司名義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孝分行、臺灣省合作金庫建國支庫及玉山商業銀行申請支票帳戶使用,惟約定開票前均須經告訴人丁○○之同意始得簽發,詎八十三年六月後,被告即擅自簽發支票,更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自公司保險箱內竊取告訴人丁○○之阿姨 柯春美 交付保管之存摺及印章,以轉帳方式盜領該存摺帳戶內之存款六十萬元,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案審理等語。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其有上開犯行,辯稱:告訴人丁○○自承友聯公司係由伊綜理一切事務,衡情,不可能約定被告在簽發支票前須經其同意,而友聯公司之負責人及其他股東,亦僅係掛名而已,並未實際出資,伊雖將柯春美帳戶內之六十萬元轉帳使用,惟伊係認柯春美既為掛名股東,並未實際出資一百萬元,伊當可使用其帳戶內之金錢等語。經查,告訴人丁○○指稱被告簽發友聯公司之支票,須經其同意一事,並無提出證據可資佐證,而公司之掛名負責人,一般均不實際過問公司之經營,包括公司大、小章之保管及票據之簽發,均由實際負責人處理,是告訴人丁○○指訴被告於簽發友聯公司之支票前,約定須經其同意一節,即與事理有違,則難憑其片面指訴,認被告簽發與告訴人甲○○之友聯公司支票,係觸犯偽造有價證券之罪嫌,惟移送併辦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移送併辦意旨謂告訴人丁○○指稱被告竊取柯春美交付其保管之存摺及印章,以轉帳方式盜領該存摺帳戶內之存款六十萬元部分,則與前揭有罪部分無何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依法續行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方美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支票發票人票載發票日面額(元)付款人帳號票號友聯公司84.01.30.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1636-0AA0000000
南京東路分行附表二:本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面額(元)到期日票號
1、丙○○83.11.10.000000000.11.21.0000000
安憶心
2、丙○○83.11.17.000000000.11.28.000000
0、丙○○83.11.19.00000000.11.28.0000000
0、丙○○83.11.10.000000000.11.21.0000000
丁○○空白000000000.15.000000000友聯公司
5、丙○○83.11.26.00000000.12.05.0000000
友聯公司
6、丙○○83.11.25.000000000.12.05.0000000
0、丙○○83.11.23.00000000.12.05.0000000
許朝枝蘭麗公司
8、丙○○83.12.01.000000000.12.12.0000000
0、丙○○83.12.06.000000000.12.15.0000000
00、丙○○83.12.16.000000000.12.16.0000000
00、丙○○83.12.10.000000000.12.19.0000000
00、丙○○83.12.13.00000000.12.21.0000000
00、丙○○83.12.15.000000000.12.24.0000000
00、丙○○83.12.22.000000000.01.10.0000000
00、丙○○83.12.22.000000000.01.10.0000000
00、丙○○83.12.22.000000000.01.10.0000000附表三:支票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面額(元)付款人帳號票號
1、友聯公司83.12.15.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1636-0AA141623
南京東路分行
2、友聯公司83.12.16.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1636-0AA141623
南京東路分行
3、友聯公司83.12.16.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1636-0AA140593
南京東路分行
4、友聯公司83.12.16.500000玉山商業銀行1636-0AA140593
南京東路分行
5、友聯公司83.12.16.500000玉山商業銀行1636-0AA140593
南京東路分行
6、友聯公司83.12.16.230000世華聯合商銀000000-0BB020607
光復分行
7、友聯公司83.12.16.230000世華聯合商銀000000-0BB020607
光復分行
8、友聯公司83.12.16.230000世華聯合商銀000000-0BB020607
光復分行
9、友聯公司83.12.19.500000玉山商業銀行1636-0AA140591
南京東路分行
10、友聯公司83.12.19.500000玉山商業銀行1636-0AA140591
南京東路分行
11、友聯公司83.12.19.500000玉山商業銀行1636-0AA140591
南京東路分行
12、友聯公司83.12.19.0000000世華聯合商銀000000-0BA097790
光復分行
13、友聯公司83.12.21.600000世華聯合商銀000000-0BA097791
光復分行
14、友聯公司83.12.22.373000世華聯合商銀000000-0BA0000000
光復分行
15、友聯公司83.12.22.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1636-0AA141622
南京東路分行
16、友聯公司83.12.23.520000玉山商業銀行1636-0AA141623
南京東路分行
17、友聯公司83.12.23.0000000世華聯合商銀000000-0BA097790
光復分行
18、友聯公司83.12.23.0000000世華聯合商銀000000-0BA097791
光復分行
19、友聯公司84.01.10.0000000世華聯合商銀000000-0BA097793
光復分行
20、友聯公司84.01.10.0000000世華聯合商銀000000-0BA097793
光復分行
21、友聯公司84.01.10.0000000世華聯合商銀000000-0BA097793
光復分行
22、友聯公司84.01.25.0000000世華聯合商銀000000-0BA097793
光復分行
23、首美公司84.02.01.0000000亞太商業銀行1618-9AA182685
總行營業部
24、首美公司84.02.15.0000000亞太商業銀行1618-9AA182685
總行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