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49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李盡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起訴,而依兩造所簽訂
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第二十一條後段約定:「…若涉
訟時,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原告提出之小額循環貸款契約書在卷可稽。按當事人定合意
管轄之目的,在於兩造就契約所生之爭議涉訟時,向雙方約
定之法院起訴,應認有排除特別審判籍及普通審判籍管轄之
適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萬8,310元,已逾小額
訴訟之訴訟金額,兩造既已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本院自應依聲請將本件移轉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世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