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上易字第1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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