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53號原告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呂彗禎 律師被告 楊素月
楊意誠 林皓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7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