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章程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92號原告 林炳煌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 林成祖 , 林秀俊 , 林春記 ,林三
合, 林海籌 法定代理人 林麒星 被告 林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章程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林成祖,林秀俊,林春記, 林三合 ,林海籌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號6樓之2,此有原告所提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林成祖,林秀俊,林春記,林三合,林海籌章程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8頁),而上址係隸屬於臺北市中山區,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被告林靜美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該址隸屬於新北市土城區,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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