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32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陳一霖 被告 鄭慧莉
徐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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