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債務人 張漢玲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配偶及2名子女102、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4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除南山人壽外),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2年6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5.提出債務人配偶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說明104年度有無領取弱勢補助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說明債務人確切毀諾日期,並提出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8.提出統編為00000000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表(請向經濟部申請)、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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