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83號上訴人即附 陳郭愛 (兼 郭林綿 之承受訴訟人)帶被上訴人上訴人 陳文源 (即郭林綿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尤柏燊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宣樺 律師上訴人 彭郭秀卿 (即郭林綿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 彭恩良彭根良 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劉瓊雯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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