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408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對人 曹少傑
陳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債權讓與通知函予相對人,經郵務機構退回信件,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查本件經本院函詢內政部移民署,相對人曹少傑、陳秀蘭分別於民國77年10月30日及88年4月7日即已出境,迄今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04年4月24日移署資處儀字第1040043350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