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04號原告 趙元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臺鳳 間關於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妤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