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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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他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他字第57號原告 吳周蓉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 賴玠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而由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以101年度士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因此所暫免繳交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810元及13,215元,合計22,025元。該案經本院102年度醫字第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字第12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22,025元,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