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和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和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
於102年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文和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審訴字第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嗣於102年1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4年7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3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3月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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