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上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上字第53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裁判案由:誣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淑妍 選任辯護人 呂秋 𧽚律師 范瑋峻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法官陳諾樺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