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上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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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上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淑妍 選任辯護人 呂秋 𧽚律師
范瑋峻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諾樺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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