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615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鎮輝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鎮輝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鎮輝(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自民國(下同)100年3月16日起執行羈押,至100年6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衡酌本案被告涉案之情節、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執行能順利進行,認為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紀文勝法官周瑞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