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財 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 律師
陳隆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之「刑事訴訟法」之後應增「第371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之「刑事訴訟法」之後應增「第371條」,顯係文字之脫漏,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李雅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