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97號

原告凡爾賽皇家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詩樵

被告 吳今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梯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05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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