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20號

原告 晁得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岳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