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20號
原告 晁得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岳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素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20號
原告 晁得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岳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