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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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紹文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紹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紹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16日│105年12月26日至27日│││││8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速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928號、毒偵字第│第3742號││││2444號│││├───┬────┼──────────┼──────────┼──────────┤││││││││法院│彰化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58、│106年度易字第723號│││事實審││259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8日│106年8月31日││├───┼────┼──────────┼──────────┼──────────┤││││││││法院│彰化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723號│106年度易字第723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日│106年10月2日││││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2840號│第29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