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9號聲請人 夏鑄九 (即 夏曉華 之繼承人)
夏禹九 (即夏曉華之繼承人) 夏林清 (即夏曉華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袁淑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0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慧婷┌──────────────────────────────────────────────────┐│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六│││││├─┼───────────────┼──────────────┼────┼───┼────┼───┤│02│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八│││││├─┼───────────────┼──────────────┼────┼───┼────┼───┤│03│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0│││││├─┼───────────────┼──────────────┼────┼───┼────┼───┤│04│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一│││││├─┼───────────────┼──────────────┼────┼───┼────┼───┤│05│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三│││││├─┼───────────────┼──────────────┼────┼───┼────┼───┤│06│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五│││││├─┼───────────────┼──────────────┼────┼───┼────┼───┤│07│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七│││││├─┼───────────────┼──────────────┼────┼───┼────┼───┤│08│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0│││││├─┼───────────────┼──────────────┼────┼───┼────┼───┤│09│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二│││││├─┼───────────────┼──────────────┼────┼───┼────┼───┤│10│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四│││││├─┼───────────────┼──────────────┼────┼───┼────┼───┤│11│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六│││││├─┼───────────────┼──────────────┼────┼───┼────┼───┤│12│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八│││││├─┼───────────────┼──────────────┼────┼───┼────┼───┤│13│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0│││││├─┼───────────────┼──────────────┼────┼───┼────┼───┤│14│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一│││││├─┼───────────────┼──────────────┼────┼───┼────┼───┤│15│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三│││││├─┼───────────────┼──────────────┼────┼───┼────┼───┤│16│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五│││││├─┼───────────────┼──────────────┼────┼───┼────┼───┤│17│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七│││││├─┼───────────────┼──────────────┼────┼───┼────┼───┤│18│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三│││││├─┼───────────────┼──────────────┼────┼───┼────┼───┤│19│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五│││││├─┼───────────────┼──────────────┼────┼───┼────┼───┤│20│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1│1000│││││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