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2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8331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296號,改分106年度審易字第1299號),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葉明吉有下列二次竊盜犯行:㈠於民國105年7月12日上午9時前某時,在高雄市○鎮區○道○街00號旁,竊取被害人 朱教進 所停放之藍銀色自行車1部得手。㈡再於同日上午9時許,在高雄市○鎮區○道路○○○號旁,使用自備鑰匙竊取被害人 林乃璋 所停放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情形(例如:應諭知免訴判決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第45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兩次竊盜犯行,均已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7936號、第18094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易字第2085號分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各3月(詳如判決書附表編號5、6),而於105年12月20日判決確定,此有上述起訴書、刑事確定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聲請人對於上述曾經判決確定之竊盜案件,再於106年6月30日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應依上述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