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何長運 原告 彭寶蓮 原告 徐慶林 原告 李秋金 原告 涂明注 原告 何振添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原告 陳張郁釵 即 陳文通 .訴訟代理人 陳誠一 原告 陳瑞光 即陳文通之.被告展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玲玉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家鳳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訂於民國101年3月28日下午5時期日,因故取消,改訂101年4月13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一庭法官李文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之爭點)┌──┬─────┬────────┬────────┬────────┐│││││支持本造主張之證││編號│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編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照不爭執出處│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