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何長運 原告 彭寶蓮 原告 徐慶林 原告 李秋金 原告 涂明注 原告 何振添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原告 陳張郁釵陳文通 .訴訟代理人 陳誠一 原告 陳瑞光 即陳文通之.被告展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玲玉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家鳳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訂於民國101年3月28日下午5時期日,因故取消,改訂101年4月13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一庭法官李文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之爭點)┌──┬─────┬────────┬────────┬────────┐│││││支持本造主張之證││編號│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編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照不爭執出處│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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