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 蘇承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9號附件第3條所載「…事務所設於台南市○○街○○○號」為誤寫,應更正為「…事務所設於台南市○○街○段○○○號」,請求更正云云。惟查:原裁定附表(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路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第3條之原條文欄內「…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台南市○○街○○○號」之記載,係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95年5月7日第二次修訂之「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路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路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內之記載,核無違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