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六號
聲請人高雄縣仁武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慶芳 送達代收人 陳慧慈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零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二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扣除已退之郵費新台幣三百三十元後,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F0~T32┌───────────────┐│計算書:│├───────┬───────┤│項目│金額│├───────┼───────┤│第一審裁判費│二七四五六元│├───────┼───────┤│送達郵費│三五0元│├───────┼───────┤│總計│二七八0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