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0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五五號刑事判決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背信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五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確定。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不知悛悔,復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五六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卷附之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書正本及經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與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件受刑人確係於緩刑內更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勇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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