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4號
104年度選字第15號原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石東超訴訟代理人黃美秀
彭保忠原告張中和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律師複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被告 曾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欄中「 張世浩 」之記載,應更正為「彭保忠、黃美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日所為103年度選字第4號、104年度選字第15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振富
法官許文棋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