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告欣甫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秋波 訴訟代理人 游瑞華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三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王漢章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