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毅騏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丙○○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分行經理權限範圍相關資料,並偕同證人即分行經理到庭說明。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