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5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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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52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雅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2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雅翎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邱雅翎明知申請帳戶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而可預見該名不自行申辦帳戶之人,可能係遂行不法所有意圖用以詐騙等不法財產犯罪行為,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9年10月間之某日,將其不知情之未成年女劉○○(89年1月生,真實姓名年級詳卷)名義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郵局帳號0000000號(局號0000000,下稱中央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在彰化縣某不詳地點,寄送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林國斌 」之成年人使用。嗣該成年人取得前開帳戶後,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在露天網路上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商品之不實訊息,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如附表所示之 梁倚旋徐佩聰藍聖智蔡怡婷馬浩婷施嘉惠廖川頤 等7人瀏覽該等網頁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邱雅翎所提供之上開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此方式詐騙財物得手,嗣經梁倚旋等7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徐佩聰、 藍勝智 、馬浩婷、施嘉惠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邱雅翎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前開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9頁),且證人即被害人梁倚旋、蔡怡婷、廖川頤及證人即告訴人徐佩聰、藍聖智、馬浩婷、施嘉惠等遭詐欺取財之經過,業據其等於警詢陳述甚詳(見偵卷第16及其反面、18、19、23至25、28至29、31至33、36及其反面、40、41頁),並有證人梁倚旋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卷第17頁)、證人徐佩聰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列印各1份(見偵卷第21、22頁)、證人藍聖智提供之存摺明細、露天拍賣網頁列印各1份(見偵卷第26、27頁)、證人蔡怡婷提供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卷第30頁)、證人馬浩婷提供之玉山WebATM交易通知列印、臺幣活期存款明細、露天拍賣網頁列印各1份(見偵卷第34至36頁)、證人施嘉惠提供之國泰世華myATM轉出明細查詢-查詢結果、MSN對話列印、露天拍賣網頁列印各1份(見偵卷第37至39頁)、證人廖川頤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單1份(見偵卷第42頁),以及被告以其未成年女劉○○名義申辦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身分證件、戶口名簿、交易明細等件(見偵卷第4至6頁)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經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亦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其未成年女名義所申辦前開中央路郵局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國斌」之成年人,供其所屬犯罪集團成員詐欺財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1次提供上開中央路郵局帳戶資料之一幫助行為衍生證人梁倚旋等7人受詐之結果,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審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除率將以其未成年子劉○○名義申辦之提款卡、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與他人(此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830號判決在案,尚未確定)外,更將上開提款卡、存簿及密碼交付他人充為犯罪收贓之用,不僅助長詐欺等財產犯罪於社會上充斥橫行,且因有「人頭戶」包藏掩飾致而查緝困難之故,主犯成員遂有恃無恐,行徑乃更加囂張、狂放,直視法律為無物、若敝馴屣致臺灣漸成各種財產犯罪者之樂園,如入無人之境,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幡然悔悟坦承本案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且除上開詐欺案件外,尚無其他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有正當工作(見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並無證據可憑認其仍具保留所有權之意,是難謂尚屬其所有,又被告既為幫助犯,與正犯間並無「共同正犯連帶原則」之適用,因之,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於本案自不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被害人(或告│遭詐騙時間│詐騙方法│轉帳時間│詐騙金額││號│訴人)││││(新臺幣)│├─┼──────┼─────┼──────────┼─────┼────────┤│1│梁倚旋│100年2月│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100年2月│13,000元││││28日下午5│站上佯稱有│28日下午5│││││時51分前之│PANASONICGF2數位相│時51分許│││││某時許│機欲出售,使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至桃│││││││園市○○街與敬二街口│││││││之全家便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匯款│││├─┼──────┼─────┼──────────┼─────┼────────┤│2│徐佩聰(告訴│100年2月│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100年2月│18,000元│││人)│28日中午12│站上佯稱有Mac│28日下午4│││││時許│bookPro15吋筆電欲出│時43分許││││││售,使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至新北市樹│││││○○○區○鎮街○○號之前│││││││街郵局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藍聖智(告訴│100年2月│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100年2月││││人)│28日下午4│站上佯稱有XBOX360(│28日下午4│10,000元││││時許│主機250G+Kinect感應│時後之某時││││││器、體感+遊戲片大冒│許││││││險...等)欲出售,使│││││││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至臺北市士林區劍│││││││潭路15號之統一超商│││││││三樂門市以自動櫃員機│││││││匯款│││├─┼──────┼─────┼──────────┼─────┼────────┤│4│蔡怡婷│100年2月│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100年2月│4,050元││││28日下午5│站上佯稱有SUPER│28日下午5│││││時許│JUNIOR演唱會門票欲出│時20分許││││││售,使其陷於錯誤,以│││││││對方指示,至新北市板│││││○○○區○○路○巷○○弄22│││││││號附近之自動櫃員機匯│││││││款│││├─┼──────┼─────┼──────────┼─────┼────────┤│5│馬浩婷(告訴│100年2月│詐欺集團露天拍賣網站│100年2月│9,000元│││人)│28日晚間7│上佯稱有Sony│28日晚間7│││││時許│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時16分許││││││欲出售,使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以電腦│││││││網路匯款││││││││││├─┼──────┼─────┼──────────┼─────┼────────┤│6│施嘉惠(告訴│100年2月│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100年2月│7,000元│││人)│28日晚間7│站上佯稱有數位相機(│28日晚間8│││││時許│PanasonicLX5)欲出│時37分許││││││售,使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以電腦網路│││││││匯款│││├─┼──────┼─────┼──────────┼─────┼────────┤│7│廖川頤│100年2月│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100年2月│4,000元││││28日晚間9│站上佯稱有PSP遊戲機│28日晚間9│││││時許│欲出售,使其陷於錯誤│時10分許││││││,依對方指示,至苗栗│││││││縣○○鎮○○里○○路│││││││之麥當勞以自動櫃員機│││││││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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