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9年度親字第8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美鈴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被告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原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丙○○於民國92年4月21日結婚,婚後感情不睦,嗣原告與訴外人 褚俊嘉 結識交往,於00年
0月00日生下被告甲○○,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被告丙○○對於被告甲○○非其親生女並不爭執。
二、查原告主張與被告丙○○於92年4月21日結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00年0月00日生下被告甲○○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認屬實。
三、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2年內提出否認之訴,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於00年0月00日出生,其受胎期間係在原告與被告丙○○婚姻關係存續中,依同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被告甲○○為原告與被告丙○○之婚生子;惟查,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血緣鑑定結果,被告甲○○與訴外人褚俊嘉之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9807%,有該院99年3月19日親子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是被告甲○○並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懷孕。基此,原告於99年7月16日提起本訴,自其知悉被告甲○○出生之日起未逾2年,故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譚鈺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