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交附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壢交簡字第1843號過失傷害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69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壢交簡字第一八四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本庭認本件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95年5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陳永來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