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41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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