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6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婚字第761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