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10號上訴人即被告游德成樹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楠華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2,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