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巫淑芳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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