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5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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