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3號原告 劉素梅 被告 林秋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7,700元,此裁定已於112年3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富里分駐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7頁),經10日(即112年4月6日【已扣除清明連假期間】)發生送達效力,然原告迄未依法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足憑(見本院卷第79、81頁),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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