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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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73號聲請人 陳淑貞 即 李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3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20002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46003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72004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87005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48006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71007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99008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30009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40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