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詎相對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照、變照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家宏附表┌────┬────┬────┬────┬────┬──┐│發票人│金額│發票日│付款日│付款地│備註│├────┼────┼────┼────┼────┼──┤│甲○○│新臺幣捌│民國九十│民國九十│連江縣北││││拾萬元│三年九月│三年九月│ 竿鄉塘岐 │││││九日│九日│村二四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