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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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卯○○被告己○○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丁○○被告戊○○被告辛○○被告癸○○被告子○○被告丑○○被告寅○被告辰○○被告巳○○被告午○○被告未○○被告庚○○48歲民被告壬○○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午○○之出生年月日所載「民國50年2月28日」,應更正為「民國51年2月28日」;另有關被告庚○○之正為「HB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午○○之出生年月日所載「民國50年2月28日」,顯係「民國51年2月28日之誤寫;另有關被告庚○○之0000000號」,則顯係「HB00000000號」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