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61號聲請人松柏長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博文 代理人 曾怡方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昱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卓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