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37號原告卓松村被告 陳建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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