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舜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