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68號原告 楊素美 被告 楊政彥
劉志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為本件起訴,然尚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