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 林田學華林鑕桓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劉念慈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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